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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100 作者: 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日期:2025/4/9

2025年48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核心内容、有效期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116日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5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21623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17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022年1220日中共德宏州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将文旅产业作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来打造,德宏文旅产业发展迈入新时期。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保障德宏州辖区内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全州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

《实施办法》共20条,分别明确了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业态和产品发展方向,对旅游经营者和涉旅社会商品零售场所、进入州内区域的旅居车(房车)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规范和管理要求,对有关行政部门明确了旅游监督管理责任。《实施办法》结合我州旅游业发展面临的新要求、新问题,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体现了务实性和指导性。

(一)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

1.明确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德宏州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突出边境区位特色、民族文化、热带和亚热带雨林自然风光,大力推进全域旅游,推动旅游国际化、特色化、智慧化建设,加快打造康养旅游和健康生活目的地。有关区域旅游发展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发展“旅游+”、“+旅游”业态,推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跨界融合、协同发展,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价值。

2.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保障。对州及县市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明确,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增动能等公共项目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明晰有关行政部门的旅游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发展改革、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体育、税务、城市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4.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展旅游业责任。明确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州及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救援保障体系,加强对涉诉旅行社及导游的监管力度。

5.强化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核心内容有三条

1.《实施办法》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增动能等公共项目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是关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用途的规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实施办法》对州及县市两级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明确,是落实州委、州政府“彰文兴旅”建支柱要求的重要政策保障措施。

2.《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是关于有关行政部门旅游监督管理责任的细化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受理平台,并在重大节庆假日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到主要景区(点)进行现场调查和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从业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

《实施办法》对有关行政部门的旅游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细化,使《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更有操作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作出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责任是: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跟踪监测,积极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合理确定门票价格,做好价格公示等有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违反旅游合同、导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演艺演出、娱乐场所非法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餐饮、住宿、旅拍等市场经营主体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六)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的赛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场监管和投诉处理。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的税收监管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旅居车(房车)的管理;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和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九)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景区景点涉及佛教和道教的商业化问题及其他宗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十)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3.《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本条是关于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的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第三方网络平台及旅行社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各项措施,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得对已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网认证信息。”

本条是依据上位法,明确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的细化规定;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的细化规定。

四、《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实施办法》属于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